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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杭瑞高速“1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交警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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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杭瑞高速1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6日,在永平县杭瑞高速2634公里200米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境内保山至大理方向)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徐XX,男,汉族,36岁,持53302219870102XXXX号“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50047XXXX,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XX村,系云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丁X,男,满族,44岁,持21128219790704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21120074XXXX,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XX村,系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CCYP91K1CXXXX,机动车所有人:徐XX,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XX村,注册登记日期:20190517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J11RBBD7JF02XXXX,发动机号为:7645XXXX,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实际载人数:1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05月,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施甸支公司(保险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振兴路10号),保险单号:AKUMIABCTP23B004XXXX(强制险), 保险终止日期:2024051619时止, 保险单号:AKUMIABY2023B002XXXX(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2405202400分,机动车状态:正常。 

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MFKXXXX,机动车所有人:盖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XX村,注册登记日期:20200715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RDS6PEB8LT06XXXX,发动机号为:7668XXXX,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407月,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地址:辽宁省站前区东风路2号),保险单号:PDZA20232108000012XXXX(强制险),保险终止日期:202407062400,保险单号:PDAA20232108000009XXXX(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240629240分,机动车状态:正常。 

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 梁犇牌WRQ9400XXXX,机动车所有人:盖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XX村,注册登记日期:20200715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A9940C33K1WPXXXX,发动机号为:无,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质量:33800KG,实际载质量:31810KG,检验有效期至:202407月。机动车状态:正常。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境内杭瑞高速路(保山至大理方向,上行线)2634公里3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大理、西至保山,事故路段系弯道上坡路段,坡度:i=3.5%,弯道半径R=277.7米。

2、道路为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道路分上行线(保山至大理)和下行线(大理至保山),道路南侧、北侧均设有钢制护栏。道路中央隔离设施有上宽0.25米,下宽0.5米,高0.9米的水泥隔离墩分隔对向车流,水泥隔离墩上安装有高为0.8米,宽为0.2米的绿色塑料防眩板。中央隔离墩向南北顺延分别有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及应急车道。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有宽为0.15米的白色虚线为分界线,快速车道与中央隔离墩之间、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均有宽为0.2米的白色实线分界线。快速车道宽3.9米,慢速车道宽3.9米,应急车道宽2.0米。位于杭瑞高速2636公里640米处(保山至大理方向)设置有除小客车以外其他车限速80KM/H的限速标志。 

(四)现场路面痕迹

1、现场图示O点为肇事车辆甲车与乙车的碰撞接触点。 ⠂ 

2、现场图示L1为甲车右前轮轮胎侧滑印,L12.80米,宽0.16米,L1起点距甲车右后轮1.06米,L1起点距慢速车道边缘实线1.25米,L1止点距慢速车道边缘实线1.04米。

3、现场图示L2为甲车左前轮轮胎侧滑印,L22.92米,宽0.16米,L2起点距慢速车道边缘实线2.98米,L2止点距慢速车道边缘实线2.69米。 

4、现场图示L3为甲车传动轴与地面挫划印,L31.0米,宽0.24米,L3起点距慢速车道边缘实线2.14米,L3止点距慢速车道边缘实线2.11米,L1起点距L3起点0.9米,L2起点距L3起点0.97米。 

5、现场图示S散长15.5米,宽5.8米,S散中心点距甲车右前轮6.8米,距基准线2.9米。

6、现场选取保山至大理方向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中间虚线为定位基准线,选取杭瑞高速2634公里300(保山至大理方向)公里桩为定位基准点,采用三角定位法定位。 

7、以上痕迹均拍照固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1006日,徐XX驾驶云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杭瑞高速由保山往大理方向行驶,0436分许行驶至杭瑞高速2634公里30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丁X驾驶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徐XX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人徐XX驾驶云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丁X驾驶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同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驾驶人丁X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驾驶人徐X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丁X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云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徐XX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丁X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五、事故暴露问题及预防对策

(一)突出问题

驾驶人安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淡薄。

(二)预防对策建议

加强对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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