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永厂线“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12日,在永平县永厂线K19+300米旁(阿海寨村委会海子汪村民小组道路K3+100米)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李某波,男,37岁,汉族,户籍地属居住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杉阳镇,居民身份证号:532928***********3,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3443***,肇事时驾驶云L8***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该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59******70。
张某华,男,62岁,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杉阳镇,居民身份证号:532928***********8,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28026***,肇事时驾驶云LN***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3******18。
(二)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云L8***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325***,车辆识别代号:LGAX4DD46K3009***,发动机号:K2010***,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09月04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09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强制保险承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AKUMAEECTP22B0035***,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9月27日,综合商业保险承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EJ225301126700000000***,综合商业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2月14日。该车于2020年09月10日注册登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杉阳镇李某波所有,肇事时由李某波驾驶,空车未载货,该车在该事故中损坏。
肇事乙车为云LN***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本田牌SDH1**-1*,车辆识别代号:LTMPCHK0XE5089***,发动机号:E5071***,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出厂日期:2014年12月15日,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05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5月31日,强制保险承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PDFC22530112690000004***,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7月13日。该车于2015年05月11日注册登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杉阳镇张某华所有,肇事时由张某华驾驶,该车在该事故中损坏。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永厂线K19+300米旁(阿海寨村委会海子汪村民小组道路K3+100米)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阿海寨村委会方向,北至永平县万头奶牛养殖牧场(一期工程)方向,由北往南方向为下坡且右转弯,该路段有效路面全宽7.9米,为机非混合道路,无隔离设施,路侧无防护设施。道路东、西两侧均为山坡,该路段路面完好,视距50至100米,为干燥水泥路面,坡度为6度,弯道半径为52.06米,道路东侧路面遗留砂石面积为90米㗼/font>2.7米。该道路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设计时速为15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2月12日,李某波驾驶云L8***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厂线旁(阿海寨村委会海子汪村民小组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8时45分许,行驶至永厂线K19+300米旁(阿海寨村委会海子汪村民小组道路K3+100米)处在下坡右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行驶且由张某华驾驶的云LN***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华死亡,李某波受伤,永平万头奶牛养殖牧场(一期工程)的水管、路灯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李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张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因避让道路东侧遗留砂石过程中而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李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架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该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张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李某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华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下步整改措施
(一)强化路面执法管控。一是深入分析研判,精准开展路面管控。深化交通安全风险研判,锚定降事故的目标,充分发挥公安主力军作用,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零点“醒酒”统一行动,严查重处酒醉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易肇事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管不放松。二是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不定时检查“两站两员”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交通安全劝导员在农村赶集日、学校放收假、重大节庆及民俗活动等重要时段,守好“五口”,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工作要求,严防思想松懈、责任虚空、措施不力,工作断档。三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云永昌项目部的沟通协调,联合沿线派出所做好施工区域道路疏堵保畅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违反禁限行规定等行为;持续联合友邻警力对县际交界处开展联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县际交界处的交通管控力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警示。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经常性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美丽乡村行”为抓手,依托农村“大喇叭”,根据不同群体,针对性重点时段,发挥好新媒体作用,通过精准有效的方式持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思想自觉和行动行动自觉。三是借助基层综合治理网格员、农机监理员、护林防火员等力量,抓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四是定期组织辖区“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高频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法制学习,五是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增强震慑效应,让喝酒不开车、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不超员载客、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头盔等安全文明交通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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