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霞因保管不善,将永林证字(2007)第15684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王德光因保管不善,将永林证字(2007)第30659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字霞
王德光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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