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道路运输货运车辆等级评定超期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现将永平籍超期未进行等级评定审验的289辆货运车辆信息进行公告,请货运经营者携带《道路运输证》原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原件到大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平大队(原运政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附:等级评定超期货运车辆信息
永平县交通运输局 大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平大队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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