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汇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永林证字(2016)第20160011号林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大理汇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4月8日
审核:永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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