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13932864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菜籽油)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阿丙榨油店生产加工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532900713932864 |
样品名称 |
菜籽油 |
生产日期 |
2023-11-0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永平阿丙榨油店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阿丙榨油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KOH)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3-2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3-21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3月21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共生产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菜籽油)共计25公斤,货值450元,除了3公斤被抽检外,其余21公斤已售出,剩余1公斤已带回家食用完。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保存不当或存放过久导致原料中的油脂发生氧化;二是生产过程中,对操作工艺控制不严,温度过高,时间过久,促使其含有的油脂加速氧化变质。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菜籽油)共计25公斤,货值450元,除了3公斤被抽检外,其余21公斤已售出,剩余1公斤已带回家食用完。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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