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大理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提标方案。
一、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省级指导标准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省级指导标准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省级指导标准956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提高到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提高到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省级指导标准1350元/人·月。
二、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
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提标,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县级承担。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A档增加30元/人·月,B档、C档分别增加10元/人·月。由2023年A档526元/人·月、B档438元/人·月、C档398元/人·月调整为2024年A档556元/人·月、B档448元/人·月、C档408元/人·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A档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6400元/人·年)增加30元/人·月,B档、C档分别增加10元/人·月。由2023年A档504元/人·月、B档303元/人·月、C档247元/人·月调整为2024年A档534元/人·月、B档313元/人·月、C档257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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