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3680GZ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贵芬食品经营部销售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532900729033680GZ |
样品名称 |
香蕉 |
生产日期 |
2024-05-0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贵芬食品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嗪、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6-0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6-05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6月03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共销售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84公斤,货值380元,除了4.75公斤被抽检外,其余79.25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过度使用噻虫嗪、噻虫胺两种杀虫剂引起的。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84公斤,货值380元,除了4.75公斤被抽检外,其余79.25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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