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4505ZX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老刁香蕉批发部销售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532900729034505ZX |
样品名称 |
香蕉 |
生产日期 |
2024-05-28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老刁香蕉批发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嗪、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6-2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6-27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6月27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共销售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94.5公斤,货值540元,除了4公斤被抽检外,其余90.5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过度使用噻虫嗪、噻虫胺两种杀虫剂引起的。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94.5公斤,货值540元,除了4公斤被抽检外,其余90.5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香蕉)虽然被检出不合格,在知道不合格结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由于违法所得难以核实,不予追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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