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532928719430110ZX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菜籽油)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县赵群水果经营部销售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4532928719430110ZX |
样品名称 |
胡萝卜 |
生产日期 |
2024-06-1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县赵群水果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7-0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7-10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7月10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品经营店共购进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胡萝卜)共计15公斤,货值33元,除了9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胡萝卜)共计15公斤,货值33元,除了9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合计人民币:3036元。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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