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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4-0005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72754123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级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XBJ24532928719430110ZX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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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532928719430110ZX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菜籽油)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平县赵群水果经营部销售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532928719430110ZX

样品名称

胡萝卜

生产日期

2024-06-13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平县赵群水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7-0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7-10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7月10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品经营店共购进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胡萝卜)共计15公斤,货值33元,除了9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胡萝卜)共计15公斤,货值33元,除了9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合计人民币:3036元。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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