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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215国道马宁线“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 来源: 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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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215国道马宁线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219日,大理州永平县北斗乡215国道马宁线K3388+2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造成2名驾乘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系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驾驶人,男,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核查,该李**不属于重点驾驶员。

   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4】毒检字第141号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检抗凝管编号4000****9304样品定性检出乙醇成分,李**血液酒精含量为167.4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我局对李**毛发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排除毒驾行为。 

   (二)车辆基本情况

    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0A4,发动机号码为K2****68,车辆识别代号为LGAG4****H8038759,外廓尺寸为6960㗐0㗷0mm,车身颜色红色,核定载客人数2人,肇事时实载2人,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10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1031日,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单,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为PDZA2023*****000034200,保险有效期至20241010日商业,保险单号为PDAA202353340000****08,保险有效期至2024321,承保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登记所有人为环**,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311)。经系统查询,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共有1条历史交通违法记录(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目前违法记录未处理,经核查,该车不属于重点车辆。

    云L**9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厂牌型号:宏昌天马牌,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A99Z3DH****HC208,车身颜色黄色,外廓尺寸为8670㗐0㗷0mm,车辆状态正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11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1130日,总质量4000千克,登记所有人为邬**,(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0016)经系统查询,云L**9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无交通违法记录,不属于重点挂车。

经调查,登记所有人为环**,实际管理人为环**,系环**儿子,20241月份,环**与李**口头约定买卖车协议,双方口头约定以10.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李**,因李**只支付了4万元,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自20241月份开始,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李**

    现场勘查时该车车头损毁严重,档位无法勘查。该车运载集装箱所载货物为玉米,事故现场玉米已抛洒,按该车“入库检斤单”记录测算,事故发生时,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车货总重52.14吨,该六轴货车车货总重限载49吨,超载3.14吨。

    该车于20242190317分驶入215国道永平辖区后,车速保持在60-76km/h区间,事故发生前,最后显示的车速为76km/h,该路段限速60km/h,建议车速为40km/h。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永平县北斗215国道马宁线K3388+200米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大理市方向,北至云龙县方向,事故西侧为山体,东侧为防护栏,为机非混合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下关至云龙方向为上坡,坡度,弯道半径125.2,道路中心有单实线,路宽为8.4米,波形防撞护栏,事故当日天气晴,夜间无照明,路面干燥,K3389+100米处下关往云龙方向按规范要求设置了“连续弯”,该路段限速60km/h,建议车速40km/h的警示标志牌,经查,路面无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物。

路段养护情况:永平县公路分局负责公路养护,永平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对辖区内公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巡查。

   (四)事故死者情况

    死者1李**男。(系事故驾驶员)。死者2杨**女,(系乘坐人)。

    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4】毒检字第140号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检抗凝管编号:01****99样品定性检出乙醇成分,杨**血液酒精含量为39.30mg/100ml,经我局对杨**毛发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排除吸毒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0218日,驾驶人李**95306小程序上接到大理昌运物流公司的派单,将一个装有粮食(玉米)的集装箱(玉米净重32吨)运往云龙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813分许,李**驾驶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到大理市凤仪镇大理东站装集装箱,1842分许,装完集装箱后将车辆驶入到凤仪镇凤羽路与金梭路交叉口处停放后离开,之后独自一人驾驶云LN**75号小型汽车前往宾川县,于20242181949分到达宾川县,后将车停放在鑫福路徒步前往宾川县**小区其叔叔赵**家中吃饭,过程中与其岳父张**饮酒,吃饭结束后在其前妻张**陪同下俩人一起离开立人花园小区。离开后李**2246分又独自一人驾驶云LN**75号小型汽车前往宾川县干甸村张**家中,后在张**家中闲聊后又独自一人驾驶云LN**75号小型汽车返回下关,于2024219日凌晨0030分到达云浪收费站,下收费站后前往凤仪镇***公租房小区,杨*租住的公租房找到杨**(当日杨**在其朋友杨*家饮酒)和杨*等人,结束后于219日凌晨0155分许,李**驾驶云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载杨**从凤仪镇凤羽路与金梭路交叉口出发,驶入到环城路辅路后又行驶到215国道马宁线,行驶1小时25分后,在215国道马宁线K3388+200米处发生单方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李**醉酒、超速、超载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乘坐人杨**未使用安全带,加重了在此次事故中的损伤。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问题及预防对策

   (一)突出问题

    一是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该事故中驾驶人李**存在醉酒、超速、超载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二是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该事故发生在夜间,虽然大理州公安局对“一早一晚”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县市交警大队警力严重不足,交通违法查处工作难以做到全覆盖,不同程度存在失控漏管现象。三是治超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货车装载单位履行治超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行驶证上核准的载质量进行装载。二是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源头治超工作不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治超工作未形成合力。

   (二)预防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当前全县面临严峻复杂的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牢两个至上底线思维意识,将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上来,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建立一批制度”的总体要求,从“人、车、路、企、管、宣”六方面入手,找准风险、找出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筑牢事故防线。二是抓实路面执法管控工作。全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压实责任,认真履职,切实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及时消除事故潜在隐患,要按责任分工,深化货运车辆整治,依托辖区设置的6个超限超载检测站,认真开展治超联合执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依法打击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集中攻坚“百吨王”;加强联合执法,严查货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查获一起,严处一起,形成强大震慑。三是全面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省州第三轮百日攻坚工作部署狠抓落实,加强对国省道、山区道路、农村道路等隐患排查、抓好在建工地、施工路段等路段的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交通事故。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抄送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强化隐患整治。对短时间内难以治理的,要加强提醒提示,通过采取“应急三堵”、适时封闭管制、定时出行等应急防护措施,全力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监管、联合监管、重点监管、源头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落实提前预警和应急措施,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确保交通安全管理和应急防范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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