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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博南镇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 来源: 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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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博南镇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

202406241436分 ,永平县博南镇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沪瑞线K3261+700米)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双方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熊**,男,彝族,51岁,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肇事时驾驶云L*P7**号轻型特殊结构车,事故发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熊**有交通违法记录及吸毒前科。 

2、**,男,汉族,46岁,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肇事时驾驶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工作单位:无,在事故中受伤。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驾驶人赵**有交通违法记录及吸毒前科。

(二)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云L*P7**号轻型特殊结构车,车辆品牌型号:程力威牌/CLW5030***S5,车辆识别代号:LBPTCJN0****82732,发动机号:19****89,车身颜色为: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强制报废期止:20350423,检验有效期止:20240430日(逾期未检验),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KUMOAPCTP****00136D,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AKUMOAPS*****00001T该车在事故中受损。

2、肇事乙车为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ZZ5257****56CGE1,车辆识别代号:LZZ1BGMH****39291,发动机号:170****12427,车身颜色为:黑/绿/,使用性质为:货运,强制报废期止:20330424,检验有效期止:20250430,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453290000****83,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453290000****95,该车于20180424日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赵**,肇事时由赵**驾驶,该车在事故中受损。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沪瑞线与芦滩田村组道路交叉口处(沪瑞线K3261+700米),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下关方向,西至保山方向,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该路段设有T形路口及减速慢行提示牌,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为30km/h,划有道路中心虚线和有效路面边缘线,南侧有一路口通往芦滩田,路口出口处设有停车让行禁令标志,北侧是山体。事故发生时为下午14时,天气: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0624日,熊**驾驶云L*P7**号轻型特殊结构车(垃圾清运车)在永平县博南镇卓潘村芦滩田生活垃圾处理场倒完垃圾后沿永平县博南镇卓潘村芦滩田组村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返回永平县博南镇新田村,1436分许,行驶至芦滩田村组道路与沪瑞线交叉口处(沪瑞线K3261+700米)右转弯进入沪瑞线过程中,与从怒江六库往大理下关方向行驶(沿沪瑞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赵**驾驶的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驾驶车辆行经有停车让行禁令标志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未观察,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驾驶车辆在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928120****00023号认定,当事人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后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死者熊**的责任。

2、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赵**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赵**驾驶云A*3**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4km/h(事故发生时属超速行驶),已对赵**作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下步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进一步严密道路交通管控措施,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生产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紧盯重点车辆、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违法行为,落实路面执法管控措施,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分析。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提升我县安全发展水平,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强化路检路查,严管严查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要结合落实全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整治重中之重,加大上路查击的力度、滚动巡逻等方式,在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段、时段增加警力、装备和设备,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大对无证、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超员超载、违法载人、驾乘人员不规范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持续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重点三治”,突出农村地区赶集点、重要路口、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农村重要节令、“聚会宴请”、“婚丧嫁娶”、赶集天、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开展“摩托车不戴头盔”“三轮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载客”重点治理行动,净化农村交通秩序。

(三)提升管控质效。科学调整勤务,灵活用警、显性用警、精准用警,聚焦“一早一晚”、周末、假期,组建“执法小分队,切实提升路面见警率、管事率,严查严管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四)强力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利用微信群、公众号、大喇叭等多渠道发布辖区路况信息、安全行车注意事项,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本辖区三年来发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为题材,拍摄制作“案例警示教育专题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建立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机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总结分析,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多管齐下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交通亡人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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