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32900725731249RZP不合格食品(永平黄焖鸡)涉及我县1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二朱食品加工厂生产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BJ24532900725731249RZP |
样品名称 |
永平黄焖鸡 |
生产日期 |
2024-07-29 |
型号规格 |
36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永平二朱食品加工厂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二朱食品加工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KOH)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8-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8-30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8月30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永平黄焖鸡)共计50件,货值3750元,除了1件被抽检外,其余49件已在流通环节售出。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二是包装容器消毒不到位。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品(永平黄焖鸡)共计50件,货值3750元,除了1件被抽检外,其余49件已在流通环节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罚款《困难申请》,在《困难申请》陈述了本人患有多种病,且积极主动对厂房进行了彻底大扫除、大清洗,对参加加工黄焖鸡生产人员进行了培训,并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住院证明材料,具备《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4年11月4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案审会议讨论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做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75元(上缴国库);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合计4675元(上缴国库)。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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