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萨图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速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查学良申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永劳人仲案字〔2024〕第24号),因邮寄送达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案件中止及恢复审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永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