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遵守交通法规才是安全出行的正确选择心存侥幸 无视交规容易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一:2024年10月20日10时25分许,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对云LXXXCC号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袁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血检值1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查明,驾驶人袁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吊销驾驶证,此次袁某某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以罚款8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因袁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之规定,需从重处理,将此案移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2024年10月27日00时52分许,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云LVF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血检值9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李某某还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某实施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2024年10月10日8时50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云LRZX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熊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血检值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熊某某处以罚款1900元。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熊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2024年10月18日9时46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云AXXXEH号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普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血检值9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普某处以罚款1900元。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普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五:2024年10月27日01时20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零点行动中,查获云L5C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同时杨某还涉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杨某实施的四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1750元的处罚,C1驾驶证记21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六:2024年10月28日16时25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云LQW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项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项某某处以罚款12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七:2024年10月30日09时26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闽BWJXXX号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蔡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蔡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八:2024年10月30日21时09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夜查行动中,对云LU0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马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马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九:2024年10月31日20时29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夜查行动中,对云MYWXXX号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杨某某处以罚款16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十:2024年11月2日01时02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零点行动中,对云KXXX7V号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柯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柯某某处以罚款16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十一:2024年10月17日20时45分,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夜查行动中,对云LXXXQD号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永平警方提示:请广大驾驶人紧绷交通“安全弦”,切勿酒后驾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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