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建设工程
(永平县2023年危桥改造项目(三、四合同))
质量监督通知书
监督单位:永平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二四年一月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永平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检查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你单位2024年1月提交的《永平县2023年危桥改造项目(三、四合同)质量监督申请书》,我站将按下述监督工作纲要,派出监督工程师对该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永平县2023年危桥改造项目(三、四合同)监督负责人为:张学砚,监督组成员:杨振华。
监督工作纲要及计划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部和省厅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总体施工计划等,结合永平县2023年危桥改造项目(三、四合同)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机构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逐步建立完善到信用管理系统中,特制定本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纲要、计划。
一、监督依据
(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和《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检查办法》;
(三)现行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四)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变更设计文件等。
二、监督期限
项目监督申请书受理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日。
三、监督工作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隐蔽工程,以及涉及工程质量、耐久性的重要指标和防治质量通病的管理措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的管理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质量情况,设计单位履约情况,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工作情况:
(四)监督检查承包人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承包人资质、“人、机、料”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书的承诺相符;施工质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相符;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以及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是否规范、齐全,管理是否定岗定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及监理工作执行情况,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持证上岗情况,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对工程履行监理的权力。
(六)监督检查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的情况。
(八)按照《关于建立云南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相关从业单位建立“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的情况。
(九)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落实情况。
四、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相关建设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要求,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等相关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现场质量控制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评定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设备是否检定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
(七)监督检查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
(八)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九)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检测,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价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并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性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工程质量方面的动态信息;
(十)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规范、标准管理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和采用的工艺是否满足规范及管理规定;
(十一)组织实施对已完工的阶段性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二)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等,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和注重效率的工作原则。
五、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及规定
1、建设单位应汇总提供建设、设计、监理、承包、等各参建单位的主要人员名单、岗位及联络方式等相关信息。
2、建设从业各单位及人员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应积极履行配合、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询问和事故调查,不得推诿扯皮、拒绝或者阻碍。
3、交通主管部门及我站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隐患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交通主管部门及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管理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安全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5、我站因监督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和材料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工程交工验收运营前,我站根据项目业主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我站根据项目业主申请,按有关要求及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及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工程质量鉴定或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我站对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结果负责。
7、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且我站不接受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
六、监督检查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根据永平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安排,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
1、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施工工艺控制、原材料质量抽样及质量管理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工程质量状况,综合检查通常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为:
(1)以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实体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并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2)检查施工过程中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3)检查施工监理的工作程序、规范性、有效性的执行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重要施工工艺、工序的质量控制情况;
(5)检查施工原材料及实体工程质量的控制情况;
(6)检查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等;
(7)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8)检查标准化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2、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确定的计划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3、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管理动态,主要针对工程施工的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地现场的方式进行。
巡视检查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和随机地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相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
1、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均发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1),对重大问题必要时发送《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附件2)或《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附件3),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上报交通主管部门或由我站直接向相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2、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由建设单位提交汇总的整改报告后,我站将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的问题的落实处理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我站必须进行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必要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两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则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2次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则载入本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再评优。《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
2、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将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监督检查通报。《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附件5)。
3、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将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附件6)。
4、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位点合格率计算,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附件7)汇总。检测数据结果评价标准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四)质量监督检查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我站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报告、检查通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整改回复报告等。
七、监督工作计划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
检查时间以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安排时间进行。
1、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包括人员到岗及持证、机械设备、驻地建设及经费的落实等初期必要的相关准备情况。
2、依据《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管理办法》(附件8)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并登记备案,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3、检查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试验质检等各种资料用表、施工日志用表汇总管理方法、隐蔽工程的音像记录建档格式、质量保证资料归档管理的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定岗定责情况、标准试验、进场材料试验、开工报告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重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的审批情况。
4、检查监理单位的有关监理工作准备是否完成,并得到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以及建设单位的批准,如:编制的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组织机构、所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划分、质量控制审批程序、质量检验评定签证程序、试验检测和质量评定的抽检资料用表、监理日志用表及日志汇总管理方法、隐蔽工程的音像记录建档格式、监理资料归档管理的制度、监理行为的管理规章制度等。
5、其他相关参建单位按监督工作内容和职责的相关规定及《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进行。
6、检查《交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制定落实情况和所有参建单位是否按《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的要求进行填写汇总上报。
(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按照监督工作方式的规定内容,结合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的和有针对性地组织工程质量的综合检查、专项巡视检查,以及工程变更监督、质量事故处理和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检测。
1、综合检查
检查时间拟定后提前通知建设单位,一般在项目工程施工完成30%左右进行。
2、专项检查
根据项目施工进展阶段拟定计划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3、巡视检查
根据项目施工进展和质量状况有针对性的不定时随机安排进行。
4、工程变更监督
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变更设计的程序、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后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
5、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建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6、交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质量检测
(1)交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质量检测是指我站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2)阶段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的施工,且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抽检评定合格,并经项目法人审定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工程技术控制点保护完好,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条件的要求。
(3)阶段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程序:单位工程全部完工或全部工程完成50%以上,并具备规定的检测条件后,项目法人方可向我站报送《公路工程验收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9),同时项目法人应汇总施工自检评定资料、监理抽检评定资料及其审定工程质量的签认意见作为申请书的附件一同上报。
(三)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1、建设项目所有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承包人自检评定合格、监理工程师抽检评定合格,并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第3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建设单位审定工程质量满足交工检测的条件后方可向我站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10)及相关附件资料,并同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2、我站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交工检测申请后,由我站组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常规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3、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检测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的规定及要求的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我站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质保资料的审查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抽检数据及掌握的情况,汇总编写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报告,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1、建设项目通车试运营两年后,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和确认项目工程已具备质量检测鉴定条件时,建设单位再向我站提交《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申请书》(附件10),同时向我站报送工程主要缺陷处治的有关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2、我站在收到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后三十天内,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以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的要求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组织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结合交工验收时的质量检测结果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编写《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总结报告》。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我站依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即《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五)建设项目合同段或分阶段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我站报送交工验收计划、申请,并且提供足够的检测时间和条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向我站报送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
八、工程质量及廉政建设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建设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均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永平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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