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532900725732942DJ不合格食品(油条)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罗秋小吃店销售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BJ24532900725732942DJ |
样品名称 |
油条 |
生产日期 |
2024-09-12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罗秋小吃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9-3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10-09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9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食品(油条)共计5公斤,货值200元,除了1公斤被抽检外,其余4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销售的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加工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造成的。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食品(油条)共计5公斤,货值200元,除了1公斤被抽检外,其余4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快速),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今年75岁年事已高,家庭收入微薄。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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