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乡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告知书
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户主告知书:
一、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是指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
1、林农是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2、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烧蜂、烧山、狩猎、吸烟、烤火、烘烤食品、野炊、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使用火把照明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3、森林防火高危火险,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山人员不准带火种进山,清明节采取熟食祭祀,严禁上坟用火。
4、林区施工单位、农户,对辖区范围内发现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报告村委会,自己的自留山、承包山、均山到户的山林要做到有烟就灭及时处置。
5、林农要搞好巡山护林工作,及时上报火情及滥砍滥伐行为,林农要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
6、严厉打击非法种植茯岺、蚕食林地、毁林造林、毁林开荒、盗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木材、无证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奖励和处罚
1、对及时报告与组织扑灭森林火情火灾的群众、对检举揭发滥砍滥伐行为、失火、纵火的给予一定奖励。
2、对发现火情不报告,不及时组织扑救的林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林缘野外生产用火的,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纵火,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除负责打火费用外,根据森林损失情况,达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村、组集体林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必须及时上报村委会和乡林业组,并积极组织扑救,对知情不报,不组织扑救,不协助破案的林农将追究相关责任。
龙门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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