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肖田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特色种养殖用地难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储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大耕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扭转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逐年减少的被动局面,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11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号)文件。明确了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再减少,各级政府应以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以上两个文件下发以后,我县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公开与设施农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设施农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积极宣传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近年来,由于粮食价格低,农民种植粮食很难获得丰厚的利润。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不少农民在耕地上种植林木、果树、草药等经济作物以及发展特色种养殖,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增加了经济收入,截止今年4月,我县共计完成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237宗。当然,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尤其是设施农用地选址和种植作物限制方面的问题,我们会查阅相关政策资料,并积极向上级汇报请教,明确政策后及时回复用地单位或个人。
感谢您给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会不断地努力,认真学习。同时也希望您以后也能给我们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县今后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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