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5 年4月2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永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局1楼)
联系方式: 0872-6525606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遗赠人) |
1 |
李柱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永平县博南镇银江社区瑞森小区A幢3单元101号 |
永政复〔2025〕17号 |
李孟良 |
公告单位:永平县自然资源局
永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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