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博南镇人民政府、厂街乡人民政府、水泄乡人民政府、龙街镇人民政府、杉阳镇人民政府、北斗乡人民政府、龙门乡人民政府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委托对象
委托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拟将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进行委托,相关委托事项如下:
1.在年度采伐限额计划内,永平县乡镇行政区域内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临时占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由乡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相关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委托时限
2025年6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委托权限内,以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内审批办理,做好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委托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日常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各项委托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发现有超过委托范围、权限的,要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林业和草原局。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30日,社会各界对于公告内容有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欢迎及时与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逾期未接到任何相关意见和建议,本公告自动生效。
电话:0872-6520749
邮箱:yply111@163.com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