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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460C/2023-00071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林草局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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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宾川中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华能宾川龙口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项目代码:2110-532924-04-01-515326)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华能宾川龙口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二期占用宾川县集体林地0.7408公顷(防护林林地0.0049公顷,经济林林地0.0488公顷,能源林林地0.4623公顷,其他林地0.2248公顷)。其中占用宾川县宾居镇龙泉村委会集体林地0.0300公顷,金牛镇金甸村委会集体林地0.0073公顷、新坪村委会集体林地0.3907公顷,州城镇白庄村委会集体林地0.2921公顷、州城村委会集体林地0.0207公顷。

二、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三、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内容开展建设,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涉及生态红线的,还应当遵守生态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云南省林草局委托大理州林草局负责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云南省林草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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