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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4-00087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11588510000
  • 主题词: 博物馆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4〕 26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30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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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8

(此件删减后公开)


大理州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大理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推进文化和旅游强州建设,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紧紧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两城一区、三个走在前”发展定位,促进全州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让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推动全州各级博物馆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阵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教育基地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要基地,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

(二)发展目标

“十五五”末,全博物馆数量稳步增长,类型加丰富;博物馆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管理水平迈向现代化和规范化,各级各类博物馆均衡健康发展基本建成以国有综合博物馆为龙头、行业博物馆为骨干、非国有博物馆为特色、乡村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全建成登记备案的博物馆数量40家以上,国家等级博物馆3家以上;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年举办陈列展览数量超过300场(次),年参观人数超过常住人口数。到2035年,基本形成体制完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完备、展陈丰富的博物馆事业发展格局。全建成登记备案博物馆80家以上,国家等级博物馆5家以上;博物馆社会功能更加完善,展览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参观博物馆成为群众的生活习惯,基本建成以大理洱海民族文化博物馆群落、剑川县民族博物馆群落、巍山县博物馆群落为重点的特色博物馆群落

二、重点工作

(一)统筹优化博物馆建设规划布局。科学评估全州各县市博物馆与文化资源条件和空间潜力,按照“大馆做强、小馆建优、微馆盘活”的思路,支持大理市“博物馆之城”建设,积极推进漾濞县、祥云县、宾川县、南涧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鹤庆县国有综合博物馆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县县都有县级国有综合博物馆”目标。结合大理洱海民族文化博物馆群落、剑川县民族博物馆群落、巍山县博物馆群落建设,依托现有资源条件,布局一批特色精品博物馆。盘活微型博物馆资源,凝练大理在地文化价值,按照“一馆一品”建设思路,改造提升一批具有区域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等特色的专题博物馆,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格局。

(二)实施大理博物馆提质培优工程。依据大理现有博物馆发展水平及机构特点,整合资源,支持并指导有条件的博物馆评优定级深入实施国有综合博物馆软硬件改造提升项目,改善现有国有博物馆办馆条件。支持大理州博物馆按照国家一级博物馆的要求规范提升改造,力争进入国家一级博物馆行列,指导巍山南诏博物馆、剑川民族博物馆等一批有条件的博物馆评优定级,鼓励大理市博物馆等有条件的博物馆稳步升级,通过全州博物馆提质培优、规范化建设,引领全博物馆整体发展水平跃升。

(三)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发展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机制,推动博物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管理,探索社会机构参与博物馆建设。加大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力度,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定级评估,鼓励政府通过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引导非国有博物馆良性发展。到“十五五”末,力争新增非国有博物馆13家以上,总数达到15家以上。

(四)大力发展名人故居及革命文化系列场馆。用好名人故居资源。依托赵镕故居、杨杰故居、王孝达故居、周钟岳故居等保存条件较好的名人故居,通过功能调整、扩充范围、丰富内涵等方式,融入传统文化展演、史料实物展示等元素,丰富名人故居展陈内容,创新展陈手段,将名人故居打造成名人纪念馆,重点实施周保中将军纪念馆提升改造工程,提升各类革命遗迹保存状况,做好王复生王德三故居、中国远征军第十一集团军司令部旧址等各类革命纪念设施的保养修缮工作,加强周边环境整治,增设革命史及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区,着重补充革命实物展品,适当运用声光电等方式丰富展示手段,争创一批全国及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五)重点突出非遗民俗系列场馆建设。依托大理丰富非遗资源,结合大理州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实施,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支持,加快筹建国家级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力争成为省内非物质文化博物馆的样板工程,支持鹤庆银器博物馆、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提升改造。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及民间社团建设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主题博物馆(传承中心),全方位展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成效和大理人文气质与生活氛围。

(六)推动博物馆融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博物馆与历史文化遗产相结合的“历史文化名城带”展陈体系。在大理古城、巍山古城和剑川古城三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重点地区,加强城市地标与公共空间建设中的主题文化阐释。鼓励大理古城、巍山古城和剑川古城开展文物腾退,依托腾退后的文物单位增设博物馆功能。结合传统民居、历史街巷的绣花式更新,建设主题博物馆、街巷博物馆,力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每片历史文化街区至少拥有一座主题博物馆,通过高水平打造文商旅融合标杆,引导博物馆全方位展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韵味,走出一条古城活化利用和城有机更新的创新发展之路

)提升服务质量

1.丰富文物藏品。加强考古发掘,以更多出土文物实证大理历史。强化博物馆馆藏文物征集工程,加大文物征集力度,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加强近现代文物、革命文物、当代门类艺术品收藏,不断丰富馆藏文物种类和数量。五年内,全州文物系统馆藏可移动文物数量达到6.6万件以上,珍贵文物数量达到1500件以上。

2.提升办展质量。实施博物馆展览精品化工程,鼓励博物馆定期更新常设展览。开展馆藏资源主题性整理,积极策划各类专题展示展览。支持博物馆加强与学术机构合作,深化藏品研究和解读,引入多元化陈列展览方式,打造故事化、沉浸式观展体验,增强展览的吸引力。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数字展览等形式,拓展传播方式,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全每年举办各类主题展览300场(次)以上。

3.强化社教功能。充分发挥博物馆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教育基地的功能和作用,不断丰富博物馆社教活动内容,开展博物馆里过传统节日、纪念日等活动,面向社会各年龄段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增强博物馆文化传承、教育普及等社教功能。创新社教活动机制,加强博物馆与学校间的交流协作,建立健全博物馆资源进校园常态化机制,深化中小学课堂对博物馆资源的利用,打造特色教育项目品牌,策划“博物馆里的思政课”“文博课堂进校园”等活动。

4.培育博物馆文化服务新业态。支持博物馆公众服务空间和服务设施提档升级,以观众体验为中心,优化文化基础设施,拓展文化服务领域,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支付、语种、应急等便利化功能,探索引入优质餐饮、休闲、文化创意服务企业,通过文化活动带动餐饮、购物等综合消费,引入数字零售、数字人民币等消费应用场景,投入在线直播、沉浸体验等科技、文化场景,搭建富有活力的文化新空间,探索在有条件的博物馆实行夜间开放,试点建设“24小时博物馆”,打造博物馆夜间消费品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全州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州级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宣传、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民政、民宗、党史、地方志、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加快推进全州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统筹用好政策和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州级财政统筹州级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全州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承担辖内博物馆建设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国有综合博物馆建设和运营资金

(三)突出人才建设,增强发展后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博物馆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研究人才、创新型人才培育。鼓励博物馆按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对博物馆讲解员、志愿者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健全博物馆与州内高校合作共建机制,培养博物馆紧缺人才。

附件:大理州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大理州促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强州建设,着力提升文化铸州软实力,守护好大理旅游金字招牌,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创优提质发展行动方案》《关于促进大理州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奖补的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为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本州设立并取得博物馆注册备案资格,向公众开放、当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州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资金从大理州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在税收、水、电及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补助条件有固定的办馆场所,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办博发〔20206)《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等文件要求,设立并已登记备案的博物馆,每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建立补助机制,以奖补方式支持博物馆建设发展。

(一)新建博物馆、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博物馆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

新建博物馆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由举办人筹资建馆(征地独立新建馆设的按我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并已入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库,其项目投资入库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博物馆馆舍的,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资金补助,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等其他优惠政策

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改建博物馆,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由举办人办理项目入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库手续,其项目投资入库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设立备案,当年一次性给予每馆2万元资金奖励。

(三)获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四)获评国家级、省级精品展览项目的(不含提名奖项),分别一次性给予每馆5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

(五)对未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博物馆补助名单的免费开放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州级给予补助,每馆每年不高于5万元。

(六)其它补助。州县文化和旅游局积极协助博物馆争取中央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等各级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支出范围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的相关支出,以及购买藏书、收藏展品、文物征集等丰富馆藏品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符合申报奖励补助资金条件的博物馆,按照州文化和旅游局有关申报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资金补助申请,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以及与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事项相应的有关材料报至所在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博物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博物馆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严格初审由州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大理州文博行业专家库专家)对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及评估,必要时可现场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州文化和旅游局将拟奖补方案报州政府审定。

(三)公示

将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奖补方案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复查通过)后,由州级财政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单位及相关县市

  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博物馆的业务开展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奖励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的第三方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奖励,并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收回拨款等措施,并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1.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2.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没有如实上报申报材料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从事走私文物,收藏和展出地下出土珍贵文物的;

5.将受扶持的资金用于博物馆事业以外的;

6.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7.不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十条  鼓励博物馆加入大理州博物馆协会,博物馆协会应当在场馆设立、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文物修复、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博物馆的指导,促进博物馆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有博物馆应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变更登记等方面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非国有博物馆的展陈设计方案需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获得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补助的,设馆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其法人代表应及时向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除国家相关规定、不可抗拒外力因素除外,因不正当方式以获得奖补为目的为前提,无特殊原因,未经州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关停博物馆半年以上或不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  本办法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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