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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14451923/2024-0011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715736625000
  • 主题词: 房地产业
  • 体裁: 意见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 来源: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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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文件内容,现就《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7月,大理州出台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202223号),2023729日失效。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大理实际,充分借鉴发达省市创新措施,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充分借鉴发达省市创新举措,先后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等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同时,按照大理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再次征求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公积金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理分局、人行大理州分行、州税务局的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17条措施,分别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

1.各地综合研判地区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房地产发展供地计划,原则上各县市、大理经开区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应满足小区及以上功能配套要求,并继续推行“交地即交证”。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力度,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

2.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依法按程序调整完善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住宅、商服等不同功能的开发比例。

3.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除产业园区内部配套和离县城(主城区)较远的镇区外,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优先采取市场购买安置,支持民营房企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房源

4.提升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5.提升住房品质,商品房“优质优价”,根据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定价,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

(二)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

1.实施“认房不认贷”、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依法有序调整个人存量住房贷款利率。做好融资协调机制有关工作,高质量筛选推送“白名单”项目,形成“推送——反馈”闭环。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2.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好政策激励作用,更好支持全州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3.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鼓励支持现房销售,推行“交房即办证”;探索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4.持续强化城市营销,组建“营销大理”专班,线上线下开展系列推介活动支持州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团购(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

5.加快推动地下产权车位(库)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新建项目报规时,提供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的位置、编号、面积、车位类型(人防车位、地上车位和地下产权车位)等要素。

6.实施契税补贴,特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按所缴纳契税总额50%给予补贴,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大理州)分别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实行契税补贴的州级财政给予30%补助,支付补贴的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2.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信用和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和统一的销售佣金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规销售、违规分销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1.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及时核实澄清负面、不实宣传报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2.持续抓好保交楼保稳定保民生工作,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烂尾楼、保交楼项目的支持。鼓励企业协商采用工程抵款房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3.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并备案。对符合基本规范要求、具备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批次,开展分批验收并备案、交房。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可顺延六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分期验收交付。

4.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退场或因工程款纠纷造成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评定报告,确认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合格,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确认意见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使用,优先确保项目交付。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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