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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4-0013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718731729000
  • 主题词: 洱海 “三区” 管控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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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大政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4619日印发,自2024719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现就《实施细则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325日,省委、省政府在大理召开云南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会议,提出“十四五”期间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要紧紧围绕水质改善、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改善“三位一体”核心目标,科学划定“两线”。20211218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九大高原湖泊“两线”划定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名称、功能定位及划定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从严加强湖泊流域空间管控,助推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涉湖州、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指导意见,结合各湖实际,一湖一策从严制定“三区”管控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治湖、分区管控。严格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和《条例》;二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综合考虑洱海保护管理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保护及管控措施;三是切实可行、落地见效。结合了洱海周边现有的生产、生活实际情况,确保措施能落地见效。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分别为“两线”、“三区”名称及功能定位、制定依据及原则、“三区”管控措施、相关要求,其中第三章管控措施共34条。

(一)洱海流域综合管控措施17条。其中,第15条强化各类保护区管控,为加强洱海流域管控与其他各级各类保护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明确了“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管理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措施5条。其中,第20条严格管控经营活动,明确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同时,为充分体现“两山”理论,在严格执行第19条“严格管控建设活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可适度开展一定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加了第20条第二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挖掘生态产品价值、让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依法依规适度开展相关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活动方案后,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洱海管理部门、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所涉及的部门意见建议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  

(三)生态缓冲区管控措施5条。其中,第24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项目。结合洱海南部为大理市主要城区的现实实际情况,第二款明确了“生态保护缓冲区中位于海南片区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第25条,禁止扩大建设规模。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

(四)绿色发展区管控措施7条。其中,第29条加强流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管控。为强化流域空间管控,明确了“科学编制《洱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加强洱海保护专项规划与大理市、洱源县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与传导,流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大理市、洱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洱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

四、《实施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实施细则》的印发日期是2024619日,施行日期是2024719日。因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实施细则》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9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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