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大理经开区自然资源局、海开委自然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4〕29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细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简化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大理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大理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9月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结合大理州实际,经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县市意见,并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制定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参考部分地区实践,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结合大理州项目规划管理实际,提出大理州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参考值。各县市应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建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一)相关配建指标参考值:针对新建居住项目,各县市可按不同空间圈层和不同住房类型合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电动自行车的配建比例应不小于非机动车配建比例的50%。针对其他建筑类型项目,如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其他建筑类型和公园、绿地、广场、景区等公共空间,应结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使用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的配建比例应不小于非机动车配建比例的50%。电动自行车单个停车位面积为1.5-1.8平方米。
(二)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服务能力应不小于电动自行车总数的50%;其中既有住宅小区充电端口与小区电动自行车数比例不低于1:3的标准。
(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优先设置在室外安全且不干扰居民生活的区域,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防火分区等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应相对集中设置,并集中设置充换电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且满足消防、邻避安全要求。在地上设置的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可不纳入计容面积。
(四)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厂房、仓库等贴邻或组合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
(五)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有效投入使用。
二、严格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审批
各县市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社区生活圈构建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等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阶段出具规划条件时,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配建比等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规划许可阶段,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布局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居民电动车停放和充电需求。在规划核实阶段,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一是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是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可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三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减少绿地率等改变规划条件的改造,应履行法定程序。
四、各县市和州级各相关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待修订的《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印发后,大理州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按新修订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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