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大卫传罚〔2024〕1号 |
大理市仁和口腔诊所未开展生物监测等案 |
大理市仁和口腔诊所 |
MA6MKEWK2 |
石仁 |
1.诊疗器械回收清洗与保养、包装及灭菌、物品存放在一间房间内完成,各区间没有物理屏障; 2.未开展消毒效果生物监测; 3.随意标注诊疗器械消毒包的消毒日期、失效日期。 |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给予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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