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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5-0000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34474645000
  • 主题词: 农村集体 资金 资产 资源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4〕 71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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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包括依法登记的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平调、拆借、破坏。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村级“四议两公开”、组级“一事一议”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审批权“五权”不变,由农村集体依法行使。经农村集体书面委托,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

第七条 农村集体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八条 农村集体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经济组织书面委托,账务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代管,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制度单独建账核算。农村集体持有一定份额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不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约定管理投资收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三农”工作、乡村全面振兴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县级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进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做好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对“三资”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运输、民政、档案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的组建;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完善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三资”代理财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对村级报账员进行财务培训;保障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三资”管理所需工作经费。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农村集体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委监委: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执纪监督。

(五)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运输、民政、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购建、处置等进行监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设置会计(原则上2-3个行政村配备1名核算会计)、出纳、审核三个岗位。出纳必须由公职人员担任。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具体岗位工作职责:

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负责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做到会计账务处理及时、科目运用准确、业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五相符”。

(二)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协助农村集体编制预算,指导农村集体做好资产资源处置、经济合同和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到会计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四)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

(五)按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编制财务公开资料。

(六)负责与出纳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七)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八)负责监督指导出纳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会计岗位承担的工作。

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核算单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时、准确核算农村集体代管资金。

(二)负责监管农村集体备用金的使用。

(三)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借支、挪用集体资金。

(四)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保证账款相符;每月与会计核对各核算单位银行存款、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五)其他应当由出纳岗位承担的工作。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监督农村集体财务活动,对会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进行复核和审查,核查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稽核会计凭证。

(三)负责信息化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四)其他应当由审核岗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履行村级民主监督、民主理财。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财务收支事项、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对外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固定资产购建、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事项。

(四)检查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做好公开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六)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农业农村、财政和纪委监委等监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七)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自然村、村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组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对收支单据逐笔进行审核。

(二)对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重点监督报酬、误工费发放,差旅费报销,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结算,集体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等。

(四)参与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五)参与农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工作。

(六)听取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农业农村、财政和纪委监委等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每村设报账员1名,村级报账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同一届村“两委”任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更换报账员。

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

(三)做好经济合同的履行、结算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收支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坚持先审批后付款。

(五)按时、统一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和对账。

(六)登记有关备查账簿。据实做好农户往来、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结算以及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等账簿登记。

(七)负责收款收据的使用、保管。

(八)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九)定期向村“两委”和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应当由村级报账员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出租、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代管账户进行核算,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抵库。报账员应当于收款当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将收入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存款管理。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代管的农村集体资金,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进行核算。支票、财务印鉴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保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分账进行核算。

(三)农村集体长期存于银行仅享受活期利率的资金,经农村集体民主议事程序决策,可由县级或乡镇统一与开户银行协商,将活期存款采取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方式转存,提高存款利率,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存款利息必须全额返还农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资金、个人资金混淆,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集体资金,不得使用集体资金代交代扣各种费用,不得侵占、借用集体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农村集体要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年终进行决算后,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度。支出实行报账制,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量和地理位置,合理确定农村集体报账日期,每月报账1次,当月审核,当月记账。农村集体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赤字开支,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村级报账员统一报账。

(三)实行“联审联签”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民主理财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下同)审核同意签字(“一肩挑”的村必须由其他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并加盖理财专用章后,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由村级报账员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审核记账。支出审批限额由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未经审批和审核同意的开支,一律不得付款和入账。

(四)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集体会计业务量、地理位置和支出频率核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组级3000元、村级10000元以内。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农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开支。

(一)办公费管理。办公费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厉行节约。修建设施,购买设备、物资和服务等,必须遵守有关事前议事决策、事中验收和事后报销程序。

(二)会议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严禁列支香烟、酒水、饮料、水果、副食等费用,严禁发放纪念品。

(三)误工补贴管理。非财政供养的村组干部和村民确因工作需要发放误工补贴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实行“大岗位制”的村民委员会“正职”、“副职”和“委员”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四)干部报酬管理。村组干部除财政补贴外,使用集体资金发放给村组干部的补助必须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补贴。实行“大岗位制”的村民委员会“正职”、“副职”和“委员”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再领取使用集体资金发放的各种津补贴(集体经济创收奖除外)。

(五)差旅费管理。村组干部、村民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参照执行乡镇公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租车费,应当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用车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车辆牌照、车主联系电话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报销租车费必须取得正规发票,车主签字。

(六)培训和考察费管理。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按照规定报销有关费用。村组自行组织的学习考察,参照乡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参加学历提升、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村组干部不得以外出考察学习的名义使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七)报刊杂志费管理。农村集体订阅报刊杂志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限定资金额度,原则上每年订阅报刊杂志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

(八)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管理。集体公益福利费主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困难补助,农民因公伤亡医疗费、抚恤金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九)保险费管理。不得使用集体资金为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因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通讯费、燃油费管理。严禁使用集体资金报销个人通讯费,没有公车的农村集体严禁报销燃油费。

(十一)工作餐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严禁列支村组接待费。确因工作需要在村组就餐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餐费。

(十二)对外捐赠管理。农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农村集体进行对外投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经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制定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一)农村集体对外投资可选择多种投资方式,同时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做好风险控制,保障投资安全。

(二)农村集体应当对被投资方和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保障投资收益,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严格工程项目管理。

(一)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云南省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规定流程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事先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期限等),提出立项申请,乡镇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立项或由乡镇报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批准立项后实施。

(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微型工程(1万元以下)、中小型工程〔1万(含)-100万元(不含)〕、大型工程〔100万元(含)以上〕三类。其中1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1-50万元的工程由乡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50-100万元的工程报县级有关部门核准、监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县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故意逃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

(三)项目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通过农村集体账户统一结算。中标书、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证明等有关资料齐全方可支付。

(四)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审计结果、验收资料等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备案,进行竣工结算。

(五)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确权到农村集体的,必须做到建设内容清楚、项目分类准确、移交手续完备,方可纳入集体“三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益林补偿金使用管理。公益林补偿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抗洪抢险等。如有结余,需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级和财务往来较多的小组(自然村),实行按月公开;财务往来较少的小组(自然村),可以按季度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每月末或季末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进行复核,经农村集体负责人、民主理财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认可后,逐项逐笔在农村集体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做到真公开、实公开、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明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和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让、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情况、工程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使用情况,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积极创新公开形式。有效运用村务公开栏和广播、电视、微信群、公众号、小程序、手机APP等现代信息媒介进行财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民主理财机构要督促本集体按照年度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明细台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清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核销。

(二)农村集体要加强债务管理,实行“量入为出”“先收后支”,不得“先斩后奏”“超出预算”“超出集体承受能力”负债建设项目,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举债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偿还能力确定举债规模,纳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或“一事一议”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提示农村集体债务风险。个人假借农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责任。

(三)农村集体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农村集体涉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坚持“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严禁超过现行筹资筹劳和以资折劳标准。筹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照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三)农村集体可分配收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

3.向成员分配收益;

4.其他。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投资兴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以及农作物、牲畜(禽)、林木(茶果)等生物资产。

(四)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权等无形资产。

(五)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六)确权并移交到农村集体的扶贫项目等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资源,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清查中出现盘盈、盘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照规定计提折旧。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和承包期限、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报废、淘汰、折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为本集体发展需要进行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照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 承包、出租、出让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制定有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出租、出让的条件和价格,招投标等事项,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出租、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严禁违规处置、交易集体资产,严禁擅自发包、出租、售卖集体资产,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产等。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同)、建设用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等。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必须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的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包括集体机动地、农户开荒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建设用地、水面等集体资源可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一)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应当制定招投标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投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投标方案、公告、合同和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二)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发包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三)由农户自主经营的开荒地,要全面清理核实登记,严格进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农村集体民主议事程序研究通过后,集体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他承包方式),由农户有偿使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十四条 加强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一)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开荒地除外)、自留地、宅基地、责任山、自留山等的,征占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和农户进行补偿。

(二)征占用农村集体的机动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荒山荒地、库塘等的,征占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进行补偿。

(三)征占用农户开荒地的,征占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和农户进行补偿,其中农村集体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总金额的30%。

(四)农村集体应当建立土地征占用台账,依据实际征占用情况逐块进行登记,包括地块名称、土地类型、坐落、面积、四至、征占用时间、征占用单位、征占地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增加集体积累、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涉及农村集体资金投资以及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转让、转租、联营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以农村集体的名义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要详细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和履约能力等。

第四十七条 推行规范合同样本,完善合同要素。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和有关附件等内容。经济合同约定价款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收。一次性收取多期承包费、租赁金的,必须将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准确核算当期收入。经济合同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七章 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级财务票据是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村级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工作。

(一)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资金申请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等。

(二)村级财务票据由报账员负责领购、使用、核销。

(三)农村集体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对于村组干部报酬、补贴、误工费和自办伙食向个人购买物资费用等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可使用自制凭证。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会计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室(柜),按照保存期限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专柜保存,专人管理,不得散失、毁损,建立实施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乡镇,无特殊原因,不得将会计档案移交农村集体自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农村集体会计档案资料进行拆封、抽走、调阅、复制和外借。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新增债务作为审计重点内容。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按照规定及时向群众公开,并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存档。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监守自盗等情形,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反规定收支款项、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搞“账外账”,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三)虚报、冒领、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

(四)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

(六)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出现决策失误,给农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5日发布的《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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