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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399M/2025-0000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1736100267000
  • 主题词: 政策解读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细化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0日
  • 来源: 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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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火灾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以规划为引领,强化新建居住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429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细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简化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结合大理州实际,经广泛征求县市和相关部门意见,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制定了《关于细化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统筹推进大理州电动自行车设施建设。

二、文件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统筹制定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对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审批要求进行了明确,简化了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3条措施。

(一)明确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经对截至2024年8月31日全州12县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数据分析,全州呈现人均保有量差异较大的特征,人均保有量最大为大理市(0.2763辆/人),最小为云龙县(0.01609辆/人),全州平均为0.114辆/人。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参考部分地区实践,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结合大理州项目规划管理实际,提出大理州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参考值为:新建居住项目,各县市可按不同空间圈层和不同住房类型合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电动自行车的配建比例应不小于非机动车配建比例的50%。其他建筑类型项目,如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其他建筑类型和公园、绿地、广场、景区等公共空间,应结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使用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的配建比例应不小于非机动车配建比例的50%。电动自行车单个停车位面积为1.5-1.8平方米。同时,提出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服务能力应不小于电动自行车总数的50%;其中既有住宅小区充电端口与小区电动自行车数比例不低于1:3的标准。

(二)对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选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等作出一般规定。明确在选址上,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优先设置在室外安全且不干扰居民生活的区域,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防火分区等规定。在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上,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应相对集中设置,并集中设置充换电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且满足消防、邻避安全要求。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厂房、仓库等贴邻或组合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在防火间距上,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同时,明确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有效投入使用。

(三)明确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审批要求。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社区生活圈构建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等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阶段出具规划条件时,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配建比等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规划许可阶段,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布局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居民电动车停放和充电需求。在规划核实阶段,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四)提出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3条措施。一是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是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可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三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减少绿地率等改变规划条件的改造,应履行法定程序。

三、文件执行期限

待修订的《大理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印发后,大理州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相关配建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按新修订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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