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州级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C223083150037不合格食品(苦荞酒)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县龙春酒厂销售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C223083150037 |
样品名称 |
苦荞酒 |
生产日期 |
2021-03-20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县龙春酒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甲醇 |
检验机构 |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08-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09-02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该批次苦荞酒共计50公斤,货值1500元,除已被抽检2公斤外,都被我局查封并没收,未在市场上销售。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可能是生产过程中未掐头或掐头过少,尾酒接取过多,造成甲醇含量偏高。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该批次苦荞酒共计50公斤,货值1500元,除已被抽检2公斤外,都被我局查封并没收,未出现在市场上。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积极,事先不知道所生产的苦荞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在市场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48公斤不合格白酒;
2.处以罚款1000元。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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