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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3-0000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73391587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1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易行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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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药品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主体:

涉疫物资市场秩序事关疫情防控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疫相关药品(包括中药材)及物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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