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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3-0001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76227647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DC22308330214、DC22308330215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3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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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C22308330214DC22308330215不合格食品蔬菜(茄子、豆芽)涉及我县1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平县凯佳商行销售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C22308330214

DC22308330215

样品名称

茄子、豆芽

生产日期

2022-10-27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平县凯佳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镉(茄子)、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

检验机构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11-1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1-18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1118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该批次茄子共计10公斤,货值30元;豆芽共计8公斤,货值27.2元。因这两种蔬菜购进数量小,抽检后没有剩余。经排查,该企业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土地的土壤问题造成的。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茄子共计10公斤,货值30元;豆芽共计8公斤,货值27.2元。因这两种蔬菜购进数量小,抽检后没有进行配送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豆芽虽然在销售环节被检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在抽检后没有进行销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相关手续,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进货时严格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 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食品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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