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49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77689025000
  • 发文字号: 永发改复 〔2023〕 31号
  • 体裁: 批复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永平县水利工程供水农业水价定价的批复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 来源: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永平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对农业水价进行定价的函》已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大理州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大发改价格[2021]430)、《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7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定价程序开展成本监审及召开征求意见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永平县水利工程供水农业水价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为:粮食作物0.14/m³;经济作物0.15/m³,养殖业、渔业参照经济作物用水定价执行。水利工程用于生活用水原水价拟定为0.24/m³。

该供水价格仅适用于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力输水公益性水利工程原水价格,待农业用水进入市场化运营阶段,另行制定末级终端水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今后建设的动力(机械)提水、社会资本、村民自建或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届时根据实际另行制定价格。

该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费,今后如遇政策变动按照变动后的政策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范围

永平县建成并取用水利工程供水涉及的中、小型灌区及分散灌溉农田、地块、渔业、养殖、生活用水(原水)取水等均属水费计收范围。

三、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标准累进加价制度。水产品养殖不列入用水定额管理,只有农田灌溉用水有结余,方可取水用于水产品养殖,优先满足农田灌溉用水。

四、相关要求

(一)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措施。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补足配齐,尽快完成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财政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考核奖励机制。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三)严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费征收透明度和水费征收率,自觉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努力降低供水成本,避免重收费、轻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而加重农民负担。

五、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32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