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永政办发〔2023〕10号),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8日印发并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大理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永平实际,起草了本章程。
二、主要内容
《永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共六个章节,二十一条。内容包括:
(一)总则:说明了起草《章程》依据的政策、法规,明确了永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二)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确立了规委会由例会、专委会和规委会办公室构成,明确了规委会委员成员组成。
(三)规委会职责:明确了规委会例会以及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以及县规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四)规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对会议的议事规则、程序、参会人员作出明确说明;明确了规委会工作程序,内容包括会前准备、会议召开以及会议贯彻。规委会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专委会、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暨专家技术审查会议根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
(五)专家和公众参与制度:组建县规委会专家库,负责对县规委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库应包括县内外经济、规划、建设、水利、环保、人文、管理、法律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行动态管理。
(六)附则:确定了规委会工作经费的来源、用途及预算编制主体。对章程的修改条件、解释及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界定。
《章程》参照中央、省、州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文件精神,在原基础上对总则进行了完善优化;对规委会人员构成进行了调整,下设专委会进一步细分;明确了规委会例会、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下设机构。
本章程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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