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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503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78209805000
  •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 〔2023〕 10号
  • 体裁: 通知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 来源: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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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8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以及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强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审查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全县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县政协联系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州生态环境局永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组成。因换届、调任等原因变动的,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

第五条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同志担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州县党委、政府以及省州规委会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部署。

()统筹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审议需报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县国土空间规划、乡()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需由县规委会审议的相关规划(专项规划)及事项。

()研究涉及国土空间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自然环境、城镇空间形态,审查城镇重要界面、重要道路沿线、城镇入口节点、主要干道、湖泊、河道水岸、主要生态景区周边的重要建筑。

()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组织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进行研究、论证和协调。

()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

()研究和草拟县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协调县规委会成员单位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督促落实县规委会议定事项,定期向县规委会汇报工作进展。

()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议题征集、内容审核和协调指导,提出拟办意见,组织县规委会会议,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组织、会议纪要起草报审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

()负责推选专家、公众代表参加相关会议。

()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前,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确保衔接协调。

()负责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并与州规委进行相关业务对接和协调。

()完成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县规委会成员主要职责:

()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工作,执行县规委会的决议。

()对县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会议。

()对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县规委会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九条  规委会会议分为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县规委会专题会议、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暨专家技术审查会议。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其他副主任、成员参加会议。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印发。

()县规委会专题会议。审议需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有关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具体工作。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由县规委会常务副主任持,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县规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印发。

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由县规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规委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拟审议事项涉及的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各2名,专家代表2名,公众代表2名参加会议。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博南镇、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厂街乡、水泄乡、北斗乡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列席。

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

2.审议研究自然环境、城镇空间形态,审查城镇重要界面、重要道路沿线、城镇入口节点、主要干道、湖泊、河道水岸、主要生态景区周边的重要建筑。

3.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4.审议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进行研究、论证和协调。

5.审议经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暨专家技术审查会审查后需提请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作进一步研究讨论的议题。

6.研究确定重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处理措施及整治办法。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暨专家技术审查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副主任和专家参加会议(邀请不少于3位专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暨专家技术审查会议的主要任务:

1.主要承担县规委会主要工作职责中的第七项工作任务。

2.研究确定需要提请全体会议、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并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或论证意见。

3.对不需提请全体会议、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和论证,形成书面县规委办公室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

4.组织印发全体会议、县规委会项目审查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5.研究拟定县规委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课题及年度资金保障方案。

6.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条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议题建议,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提请县规委会会议审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规定。

()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已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就意见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经专家论证审查通过并形成专家意见。

()议题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县规委会议事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参会单位提出意见。

()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报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县规委会成员要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向县规委会请假并获同意,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规委会会议可邀请县级相关领导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代表以及非成员单位参加。参加县规委会会议的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四条  经县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对应的议题申报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参会单位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县规委会办公室处理;未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也不得擅自发布或传递会议内容。会议材料为保密文件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家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六条聘请省内外和发达地区知名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学者担任县规委会顾问,负责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议题、重要事项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把关,对县规委会研究审议的重大议题和重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组建县规委会专家库,负责对县规委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库应包括县内外经济、规划、建设、水利、环保、人文、管理、法律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建立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为国土空间规划建言献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专家聘用、咨询调研、会议组织、规划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开支。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因特殊情形需修改本章程的,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报请县规委会审议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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