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规 〔2023〕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县委第65次常委会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平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有效保障粮食应急供应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理州州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的实施方案》、《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发改储备〔2021〕40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由县属国有粮食企业负责承储,储备规模以州级下达储备任务为准,质量等级要求为国标二级以上,并具备有国家认证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储备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1元拨付,年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费用,费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承储企业自行负责市场购入成品粮(大米)储备,购粮成本及粮食轮换差价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模式,且在保持储备量在储备规模的90%以上的前提下,保证库存成品粮常储常新。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按国家现行的统计折率,计入政府储备原粮总规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每年初下达轮换计划,轮换出入库的成品粮(大米)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购销,自负盈亏。
第六条 承储企业可与县内资质和信誉较好的大型粮油销售企业开展合作,畅通成品粮销售渠道,保证成品粮(大米)储备正常轮换吞吐,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但县级成品粮(大米)必须储存于县内政府储备企业的库点中,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设施条件、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便于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承担县级成品粮(大米)管理的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一旦需要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动用指令后,承储企业及时负责应急包装、运输、市场供应等工作,代储企业不得再投入市场销售。
第八条 承储企业需每月核对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情况,建立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出入库流水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建立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月报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每月对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认真开展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台账,按时将存储数量和质量情况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取消相应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费用补贴或取消企业承储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平县县级成品粮(大米)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永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