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712301297ZX不合格食品(马帮火烧辣)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洁林百货经营店销售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BJ23530000712301297ZX |
样品名称 |
马帮火烧辣 |
生产日期 |
2022-02-03 |
型号规格 |
罐 |
标称生产企业 |
永平杉木和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洁林百货经营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检验机构 |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6-0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6-08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6月8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经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食品经营店共购进的该批次食品(马帮火烧辣)共计12罐,货值96元,除抽检的9罐外,其他3罐已在流通环节销售完毕。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控制好添加剂量造成的。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食品经营店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公司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食品经营店共购进的该批次食品(马帮火烧辣)共计12罐,货值96元,除抽检的9罐外,其他3罐已在流通环节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食品(马帮火烧辣)虽然被检出不合格,在知道不合格结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食品采购来源信息,且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进行采购食品。
3.做好台账记录并按规定保留。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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