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保险
  • 索引号: B1625520G/2023-0002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1697415286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知

关于2023年申报大理州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 来源: 永平县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为做好2023年大理州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2023年10月31日前接受申报,逾期将并入下一次接受申报。

二、受理地点:永平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

三、受理范围:永平县辖区内满足《大理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规定,已签定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

四、准入条件: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且已被纳入大理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畴、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店。同时,具备开通医保电子凭证功能相关条件。鼓励申请药店实现收银系统与医保系统的“二维码扫码付”。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提供药学指导。

(三)能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及慢特病用药。城区药店店内经营医保药品西药应达到400种、中成药300种、中药饮片预包定装80种以上。乡镇药店店内经营医保药品西药应达到300种、中成药200种、中药饮片预包定装30种以上。其中:慢特病用药备药率达到规定品种的80%以上。能够销售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药店优先纳入定点。

(四)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不包含超市内设置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主城区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方不低于40平方米。阴凉药品陈储场所应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配备药用冷藏箱。

(五)药店内从业人员至少6人,并至少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处方药销售时处方的审核人员必须为执业药师(含远程审方)。

(六)药店内不得经营、放置生活用品,不允许陈列赠品,保健品经营面积不超过药店经营总面积的20%,且必须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原因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除外);违反物价方面法律法规受到物价部门行政处罚;其它经州医保局认定的有关行政处罚。

经营场所在乡(镇)、村委会的药店达不到上述第四、五款条件的,可根据服务需求情况,适当降低规定条件,择优确定1家。

五、申报材料

1.大理州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见附件);

2.大理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面积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评定为守信等级的承诺书(不满一年或者未开展评定工作的可不提供);

5.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以申报时的在册人员为准),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药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学历证明、其他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6.近一年内,未受过第六条第(七)款所列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7.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8.医保服务承诺书。

未尽事宜,请来电咨询。

联系电话:0872-6520682

特此公告


附件1:大理州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附件2:承诺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