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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4-0000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706567877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SN2300869生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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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JC23000000004947935ZX不合格食品(永平黄焖鸡)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JC23000000004947935ZX

样品名称

永平黄焖鸡

生产日期

2023-10-03

型号规格

1200/

标称生产企业

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11-0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11-09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1109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永平黄焖鸡)共计15箱,货值1170元,已全部批发给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1、生产过程控制不严;2、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品(永平黄焖鸡)共计15箱,货值1170元,已全部批发给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 ()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 (黄焖鸡)虽然被检出不合格,在知道不合格结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自己再送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由于违法所得难以核实,不予追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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