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532928719430051、XBJ24532928719430054、XBJ24532928719430058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韭菜、豆芽、豇豆)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陈桂兰销售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4532928719430051 XBJ24532928719430054 XBJ24532928719430058 |
样品名称 |
韭菜 豆芽 豇豆 |
生产日期 |
2024-06-06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陈桂兰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韭菜) 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 豇豆(噻虫嗪)(豇豆)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6-2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7-02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7月02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韭菜)共计3公斤,货值15元;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豆芽)共计10公斤,货值50元;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豇豆)共计4公斤,货值28元;三种食用农产品除部分被抽检外,均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销售所获违法所得42元。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韭菜可能是种植土壤受污染;豆芽可能是生产种植过程中非法使用不得添加的物质所致;豇豆可能是在种植生长过程中过度使用驱虫、杀虫农药所致。
三、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韭菜)共计3公斤,货值15元;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豆芽)共计10公斤,货值50元;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豇豆)共计4公斤,货值28元;三种食用农产品除部分被抽检外,均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销售所获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韭菜、豆芽、豇豆)的相关投诉,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具备《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1042.00元(上缴国库)。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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