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532928719430004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葱)涉及我县1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4532928719430004 |
样品名称 |
葱 |
生产日期 |
2024-06-04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6-2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7-02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7月02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企业共购进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葱)共计12.16公斤,货值82元,除了6.12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04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售出,销售所获违法所得7.50元。经排查,该企业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了毒死蜱农药。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企业共购进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葱)共计12.16公斤,货值82元,除了6.12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04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售出,销售所获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购进后进行了农残快检,当事人不属于主观故意,具备《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3007.50元(上缴国库)。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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