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索引号: 46765270A/2024-0009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73369821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XBJ24532928719430190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2024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532928719430190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平田会群蔬菜批发部销售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532928719430190

样品名称

辣椒

生产日期

2024-08-25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平田会群蔬菜批发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9-2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9-26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26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椒)共计10公斤,货值70元,除了6公斤被抽检外,其余4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辣椒)共计10公斤,货值70元,除了6公斤被抽检外,其余4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如实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椒的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