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532928719430236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徐媚娘水果经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4532928719430236 |
样品名称 |
香蕉 |
生产日期 |
2024-08-26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徐媚娘水果经营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9-24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9-25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25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20公斤,货值140元,除了4公斤被抽检外,其余16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香蕉种植生长过程中,果农为驱虫、杀虫喷洒了过量的农药,导致农药的残留物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导致香蕉中的吡虫啉含量超标。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20公斤,货值140元,除了4公斤被抽检外,其余16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如实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同时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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