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5732826ZX不合格食品(永平黄焖鸡)涉及我县1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永平县阿竹黄焖鸡饭店生产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532900725732826ZX |
样品名称 |
永平黄焖鸡 |
生产日期 |
2024-09-06 |
型号规格 |
36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永平县阿竹黄焖鸡饭店 |
被抽样单位 |
永平县阿竹黄焖鸡饭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10-1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10-21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永平黄焖鸡)共计20袋,货值425元,除了用于抽检的8袋,其余12袋在流通环节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二是包装容器消毒不到位。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品(永平黄焖鸡)共计20袋,货值425元,除了用于抽检的8袋,其余12袋在流通环节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积极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罚款申请》,具备《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3425元(上缴国库)。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