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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大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印发大理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 〔 2022〕 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大理白族自治

州财政局 大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于印发大理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工信20221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我州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云工信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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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大理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云工信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州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大理海关、州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所辖范围内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31日。

第六条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大理州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国内、省内或州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在大理州内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或州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

(六)已与一个及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保事故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企业向所在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大理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大理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要求出具审查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核查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大理州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完成后,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文件,向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并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大理海关、州税务局和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条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6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大理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大理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本办法第七条核查情况以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6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式一份)。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市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通报评价结果,并抄送州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保事故;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因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复函或通知形式告知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并抄送州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15日前向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大理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州工业和信息化及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等要求适时调整发布。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6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理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大工信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大理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