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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3-0012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700432666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市级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A2230348151124003C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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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8254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茄子)涉及我县1家食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梁为林销售食品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3532900713938254

样品名称

茄子

生产日期

2023-07-28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梁为林

检验不合格项目

(Cd)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2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01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91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茄子)共计10公斤,货值40元,除了3.15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85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茄子)10公斤,货值40元,除了3.15公斤被抽检外,其余6.85公斤已在流通环节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根据《食用农产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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