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8月14日
嘉宾: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简介:近期,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利忠同志将做客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访谈”栏目,介绍我县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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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来到永平县政策解读栏目,永平县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10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安全平稳运行,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今天我们有幸请到县人社局王利忠局长针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主持人:你好,王局长。
王局长: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我县出台这个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王局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相关文件。
主持人:那保障范围是哪些?
王局长:征收土地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并足额缴纳每亩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且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征收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不含在校生)。
主持人:好的,补助标准是多少呢?
王局长: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每年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达到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以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主持人:好的,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吗?
王局长:特别说明一下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局长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让我们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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