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第115次常委会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和《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通〔20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3亩且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征地时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
(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四)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
(五)服刑期间的人员。
(六)征地时在校就读学生。
(七)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以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补助,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八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本办法实施时,未按《永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本办法实施时,已按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助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该项资金不得继承。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第九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本办法实施时,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四章 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调查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领取并填写《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二)审核。村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三委班子成员、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等组成),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
(三)复核。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四)核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在乡镇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兑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核查材料兑补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缴费补助。
第五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的被征地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试行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原财政补助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补助资金来源、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征缴,不能缓缴或减免。
(二)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三)保障资金利息等其他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其筹集、管理、使用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支付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永平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情况,组织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做好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审核、复核、核查材料及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审核、复核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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