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三届县委第115次常委会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4年8月14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为便于各乡镇和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我县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的《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10号),有效期于2024年6月25日止。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21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永平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永政办通〔2023〕1号)要求,深入抓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对《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10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
(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
(四)《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
(五)《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平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通〔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征收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
(二)不纳入保障范围的有: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行政区域(村民小组)外的人员;服刑期间的人员;征地时在校就读学生;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人员。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每年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以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五)《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按原《永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缴费、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已按原《永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原规定将其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
(六)申请补助需提供《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补助资格的认定由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县级各职能部门审核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兑补参保缴费补助。
(七)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参保后户籍转移、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终止参保缴费补助。
(八)资金来源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级别,每亩增收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九)本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原《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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